刑法總則題型破解
 
作者: 凌晨 
書城編號: 2564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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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學稔
出版日期: 2022/10
頁數: 416
ISBN: 9789865262709

商品簡介
一、紮實打底
透過各單元的重點整理,使初心者也能駕輕就熟地建立對應相關爭點之知識。

二、循序漸進
透過各實例題的淬鍊,檢視既有知識的熟悉度、建立辨識爭點的洞察力,並培養靈活運用知識作答的論述能力。

三、承上啟下
掌握刑法總則之解題邏輯後,縱使未來邂逅混雜著刑法總則與分則的綜合題(如本書第三篇所收錄的題目),也能一以貫之地使用。

四、洞燭先機
不拘泥於刑法總則的傳統固有領域,前瞻地引領讀者馳騁於沒收實體法的世界,並埋下未來銜接沒收程序法的楔子。

五、無限思考
透過【凌晨雜談】呈現筆者對於特定議題或疑問的思考脈絡,希冀能刺激讀者之思緒,萌生專屬於個人、有生命力的論證,並相符於新時代法科考試的要求。

作者

凌晨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調查局特考及格
現就讀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刑法組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所有的不公平皆產生自人與人的個體差異,但也正因個體差異之存在,對未來抱有無限想像的我們,方有機會去定義與勾勒專屬於自己、不同於他人的幸福並進而追求。
雖說在追逐幸福的途中,註定要將關乎未來的無限可能走成唯一必然的曾經,但祝福各位讀者在人生路上擇其所愛、愛其所擇,於實現目標的渴望與執著之中,找到快樂。

目錄

第1篇 犯罪審查體系
Chapter 1 各種犯罪類型
第一節 故意既遂犯 ‧1-1-3
題型 1-1-1-1 擇一因果關係【改編自104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2題】 ‧1-1-6
題型 1-1-1-2 第三人行為之介入【改編自109原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1-8
凌晨雜談 本題存在另一種評價的可能性 ‧1-1-12
凌晨雜談 殺人故意與傷害故意之關係 ‧1-1-12
凌晨雜談 急煞與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1-1-14
凌晨雜談 乙真的沒有其他抗辯了嗎? ‧1-1-16
題型 1-1-1-3 自我(被害人)負責【108地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1-17
凌晨雜談 關於作答字數 ‧1-1-19
題型 1-1-1-4 風險升高論【改編自107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2題】 ‧1-1-20
凌晨雜談 淺談罪疑惟輕原則 ‧1-1-22
題型 1-1-1-5 故意的判斷時點:故意要在行為時【改編自109身障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1-1-23
第二節 故意未遂犯 ‧1-1-28
題型 1-1-2-1 未遂犯之犯罪審查體系【107身障三等一般行政、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1-36
題型 1-1-2-2 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手段不能)之區辨【10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1-37
題型 1-1-2-3 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客體不能)之區辨【104原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1-1-39
題型 1-1-2-4 等價客體錯誤、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之區辨【106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1-41
題型 1-1-2-5 不能未遂(陷阱題)【108地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1-1-42
題型 1-1-2-6 失敗未遂與中止未遂之關係【107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1-44
凌晨雜談 失敗未遂與障礙未遂之內涵、定位與差異 ‧1-1-47
Try again 未遂犯之著手時點、障礙未遂【111身障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1-1-49
題型 1-1-2-7 準中止未遂:構成要件結果未發生(他人防果行為的介入)【改編自106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 刑法第1題】‧1-1-50
題型 1-1-2-8 準中止未遂:構成要件結果雖發生,但與行為人之
行為欠缺因果關係或歸責關係【107身障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1-1-53
凌晨雜談 中止犯、準中止犯的「結果不發生」 ‧1-1-55
第三節 故意不作為犯 ‧1-1-56
題型 1-1-3-1 保證人地位(特定共同體)【改編自104一般警察三等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1-1-58
凌晨雜談 關於保證人地位 ‧1-1-62
題型 1-1-3-2 保證人地位(同居)、準中止未遂:誤認可能既遂的中止【106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1題】 ‧1-1-62
Try again 不作為犯、準中止未遂:誤認可能既遂的中止
【改編自教科書】 ‧1-1-66
第四節 過失犯 ‧1-1-68
題型 1-1-4-1 結果可避免性【109一般警察三等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1-1-69
Try again 過失犯的客觀歸責、自我(被害人)負責【111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2題】 ‧1-1-72
Try again 過失犯的客觀歸責、自我(被害人)負責【111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 刑法第1題】 ‧1-1-73
題型 1-1-4-2 過失犯的客觀歸責【改編自105律師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2題】 ‧1-1-74
Try again 過失犯的客觀歸責【110司法官律師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1-1-75
凌晨雜談 因果歷程錯誤 ‧1-1-77
題型 1-1-4-3 過失犯的客觀歸責、酒駕的主觀故意【108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 刑法第3題】 ‧1-1-77
凌晨雜談 關於法定酒精濃度標準 ‧1-1-80
Try again 客觀處罰條件【111司法三等監獄官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題】 ‧1-1-81
題型 1-1-4-4 主觀之預見可能性【改編自107調查三等調查工作組 刑事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1-1-82
凌晨雜談 法科考試中的時事題 ‧1-1-83
第五節 過失不作為犯 ‧1-1-84
題型 1-1-5-1 保證人地位(危險源監督)【110調查三等調查工作組 刑事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1-1-84
凌晨雜談 關於作為與不作為 ‧1-1-87
第六節 加重結果犯 ‧1-1-89
題型 1-1-6-1 默示之犯意聯絡、加重結果犯【改編自111一般警察
四等 刑法概要第1題】 ‧1-1-90
凌晨雜談 加重結果犯中的能預見(可預見) ‧1-1-94

Chapter 2 違法性
第一節 正當防衛 ‧1-2-3
題型 1-2-1-1 防衛情狀:現時「不法」「人力」侵害【108調查三等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1-2-5
凌晨雜談 避難情狀是否以不法為必要 ‧1-2-8
Try again 現時不法「人力」侵害【111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1題】 ‧1-2-9
題型 1-2-1-2 防衛情狀:「現時」不法人力侵害【109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 刑法第1題】 ‧1-2-9
題型 1-2-1-3 符合比例原則的防衛行為【108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3題】 ‧1-2-11
凌晨雜談 警察能否主張正當防衛 ‧1-2-13
題型 1-2-1-4 權利濫用之防衛行為【110原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2-14
凌晨雜談 強制罪的違法性 ‧1-2-17
Try again 防衛情狀、權利濫用之防衛行為【107一般警察三等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1-2-17
題型 1-2-1-5 你來我往的正當防衛?互毆?【109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2題】 ‧1-2-18
凌晨雜談 互毆與正當防衛 ‧1-2-21
第二節 緊急避難 ‧1-2-22
題型 1-2-2-1 過當避難【104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2-26
題型 1-2-2-2 自招危難之緊急避難【108身障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1-2-28
題型 1-2-2-3 強制性緊急避難、準中止未遂:構成要件結果未發生+行為人原本的實行行為本質上即不可能引起
犯罪結果【自擬】 ‧1-2-30
凌晨雜談 強制治療(專斷治療)的法律評價 ‧1-2-34
題型 1-2-2-4 緊急避難附隨過失結果【109 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1題】 ‧1-2-35
凌晨雜談 保全法益與犧牲法益同位階時能否主張緊急避難‧1-2-37
Try again 緊急避難之利益權衡【111普考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第4題】 ‧1-2-39
題型 1-2-2-5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交界(專武)【110台大法研所 刑法A第2題第1、2小題】 ‧1-2-41
第三節 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1-2-46
題型 1-2-3-1 構成要件該當性之同意【109司法三等監獄官 刑法
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題】 ‧1-2-51

Chapter 3 罪責
第一節 禁止錯誤 ‧1-3-3
題型 1-3-1-1 禁止錯誤【改編自105律師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5題第2小題】 ‧1-3-4
凌晨雜談 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 ‧1-3-7
第二節 原因自由行為 ‧1-3-10
題型 1-3-2-1 原因自由行為【105身障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3-11

第2篇 犯罪審查體系之外
Chapter 1 犯罪參與
第一節 正犯 ‧2-1-3
題型 2-1-1-1 客觀歸責論下的主觀特殊認知【改編自108原特三等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2-1-10
凌晨雜談 淺談主觀歸責論 ‧2-1-14
題型 2-1-1-2 自以為的共同正犯【106調查三等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2-1-15
題型 2-1-1-3 共同正犯【改編自108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 刑法第4題】 ‧2-1-17
題型 2-1-1-4 相續共同正犯【109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4題】 ‧2-1-20
凌晨雜談 相續共同正犯與相續幫助犯的區辨 ‧2-1-22
題型 2-1-1-5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過失犯之行為【104司法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2題】 ‧2-1-24
題型 2-1-1-6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故意犯之行為【104律師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2題】 ‧2-1-27
第二節 狹義共犯 ‧2-1-30

序/導讀

作者序

「願這本書能引你(妳)沿著我的足跡,望見我眼中刑法總則的色彩。」

猶記是在距今約一年半前、下著梅雨的某一天午後,我下定決心要寫一本刑法總則的解題書,經過與主編一番討論與分析後,將這本書定位在以基礎為導向,主要客群為刑法初學者,包括法律系大一新生、科法所新生、與非相關科系但因準備國家考試而初入刑法世界的考生等。考慮到現有同類型書籍的市場競爭與市場區隔,這樣的定位有其道理,但不可否認的是,當時在我的心中其實存在小小的、不理性的異音,某一部分的我渴望這本書所呈現的,是不流於俗、充滿個人色彩的生命力,但同時理性也告誡著自己,顯然這樣的渴望,與本書以基礎導向為定位是有所衝突的。

於每個寫作的寧靜夜晚裡,這渺小的異音就愈顯清晰,在無以忽略下,最終影響了本書的結構,綜觀本書內容,為求相符於以基礎為主要導向之定位,除了藉由各單元的重點整理,使初心者也能駕輕就熟地建立對應相關爭點之知識,另透過各實例題的解題,使讀者得以檢視既有知識的熟悉度、建立辨識爭點的洞察力,並培養靈活運用知識作答的論述能力外;為了滿足自己的渴望,更以不計其數的【凌晨雜談】,呈現自己對於特定議題或疑問(有些是相對進階、艱澀的爭點,有些是筆者求學路上曾經碰壁的苦惱)的思考脈絡,除了爬梳既有文獻、實務見解的討論,更輾轉反側地省作者序思不同看法之間的差異,並深掘能說服自己的觀點與論據,希冀這一連串的流程,能引領讀者於掌握基礎知識後,沿著我的步伐,望見我眼中刑法總則所呈現的色彩。

回首以觀,自身對於自我詮釋的重視其來有自。筆者於大學之初,並非就讀法律系而是理工科系,甚至高中的時候也是以數理為專攻(進一步的細節可從某則【凌晨雜談】略知梗概,容我賣個關子),但歷經大一的摧殘,對於數理的熱情悉數被抹滅,因緣際會下(其實是因為學期成績太差又不想重考,再加上當時法律系的轉系門檻並不要求學期成績,說穿了就是別無選擇)轉系到法律系。初入法律系的我,帶著對於文組的蔑視,認為就算是平時翹課,只要考前把上課投影片看過,理應沒道理拿不到高分,但最後卻慘遭滑鐵盧,我把一切的錯歸咎於社會科學沒有標準答案,都是鬼使神差的自由心證、裁量空間誤會了我的實力。現在的我固然會暗笑當時的我其迂腐,但當時的我決定躺平,主要的理由在於,沒辦法正確評價須具紮實實力的學科與誤認此等考試不值得重視。

徹底改變我的是,大三上學期中的某一天。那天午後我一如以往的翹課,但外面下著大雨、空氣又顯悶熱,沒帶傘的我只好躲入萬才館的圖書館裡。想到即將面臨的研究所及國家考試,再想到翹課一年多、一無所有的自己,我從放置最為基礎的刑法總則書籍的書架上,抽出一本藍白藍白的教科書(當時根本不知道林鈺雄老師是何等人物,純粹只是喜歡藍白相間的配色),翻開目錄後,眼見前幾章似乎都只是無關緊要的開場白(至少當時是那樣認為),於是從「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看起,這一看,顛覆了我的三觀。在老師的筆下,當初課堂上被我認為「都嘛法官自己說的算」的相當因果關係,被條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關係所取代,且各自皆有其固定的判斷基準,而這些判斷基準更透過不同例子中富有邏輯的論述中被呈現。那一刻,我第一次意識到法律能夠存在邏輯、第一次看見法律是可以乘載具有說服力的色彩,而為了探求其中的邏輯、挖掘自己想看見並能夠為之折服的色彩,我廢寢忘食地看完那本《新刑法總則》(我還記得那時候圖書館裡的是第四版,如今已改版至第十版,只能感嘆光陰似箭、歲月如梭),而後秉持一樣的初衷,在法律的世界裡(不限於刑法,但仍鍾情於刑事法)闖蕩,直至現在。

在學習法律的這條路上,或者準備考試的途中,讀者遲早有一天會聽到「作答要有生命力」的說法,但每個人對於何謂「生命力」的詮釋並不盡相同。對我來說,所謂「生命力」,就是將自我的色彩揮灑在論述之中,使得閱讀者得以清楚了解(不一定要能說服或認同)作答者的邏輯、想法,這樣即足已。然而為了呈現這樣的生命力,據筆者的經驗,不太可能苦思冥想於菩提樹下就能領悟,往往必須海納百川地吸納各家學說與實務討論後,在比較之間尋找較能說服自己的想法與依據,並以此為巨人的肩膀,立足於其上,再多一點想法、再多一點延伸,此時,自我色彩方得以油然而生。

於近年司律考試的評分要點中,「自我看法與論述」一再被強調,而這也同時造成許多考生的不知所措。然,對於筆者來說,「自我看法與論述」應用於考試只是附隨功能,將其作為學習法律所應秉持的初衷與目標才是真諦,縱使讀者沒有被筆者說服,從考試策略來看,「自我看法與論述」也絕非臨時抱佛腳所能養成之能力,於學習法律的過程中持之以恆的耕耘、無止境的反覆思索、探求能說服自己的邏輯與論述,才是最為有效的方式。

最後,感謝柔彣的邀稿、肇昌不眠不休下鉅細靡遺的提問與校對(於來往問答中我學到很多)、學稔編輯群們的美編與排版,沒有你們就不會有這本書,也感謝你們願意給予我足夠的發揮空間,使我得以傲慢自戀自私地恣意呈現自己對於本書的定位與設計。同時,也感謝家人們默默地支持我在迄今的人生路上,自顧自地做出一個個屬於自己的決定。

「願這本書能引你(妳)沿著我的足跡,望見我眼中刑法總則的色彩。」
「而後,化為養分,助你(你)形成你(妳)眼中刑法總則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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