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抗的義務:面對不義的非文明抗命行動
 
作者: 康迪絲.戴瑪 
書城編號: 163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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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時報文化
出版日期: 2019/12
頁數: 376
ISBN: 9789571380438

商品簡介


關於義務,你怎麼想?

面對不義,抵抗就是義務!

面對不正當的政府,違法就是義務!

當國家行使暴力,抗命就是義務!

面對不義,我們有何責任?為了對抗不義,我們應該做到什麼程度?許多人認為,只要國家近乎公正,公民就有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支持公民抗命的人通常認為,考慮到這種道德義務,我們必須有堅實的理由才可以違法。但從梭羅、甘地以至「黑人生命運動」(Movement for Black Lives)的行動主義者早就認識到,有時候我們並非有守法的義務,而是有違法的義務。

《抵抗的義務:面對不義的非文明抗命行動》(A Duty to Resist: When Disobedience Should Be Uncivil)一書認真看待這種行動主義的歷史,致力於處理在包庇不義的現實社會中我們有何政治義務的問題。本書作者康迪絲.戴瑪(Candice Delmas)主張,正義的義務、公平原則、撒瑪利亞人義務(Samaritan duty)和政治連繫使我們肩負抵抗不義的責任。我們必須擴大政治義務,納入抵抗不公正的法律和社會狀況的責任──即使在正當的國家也是這樣。

戴瑪認為這種抵抗的義務要求我們有原則地抗命,而這種抗命不必總是文明的。也就是說,暗中進行的、採用武力的、逃避法律責任的或冒犯人的違法行為有時是合理的,甚至是必要的。作者替特定情況下某些行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辯護,包括非法協助無證移民、洩露機密資料、分散式阻斷服務(DDoS)攻擊、破壞、武裝自衛和游擊藝術(guerrilla art)。但這是有限制的:原則本身不足以支持我們違法。不過,為了抵抗不義,非文明抗命有時不但是可容許的,還是必要的。

戴瑪也指出,抵抗的義務要求我們自我教育,認識結構性種族歧視和隱性偏見的運作方式;聆聽受壓迫者的證詞;培養對我們自身和我們孩子的自欺之道德理解和抵抗;要求追究警察和其他受法律掩護者法外殺人(extrajudicial killings)的責任;吸引世人注意並致力消除大規模監禁;直接違反要求舉報或禁止協助無證移民的法律;從事有原則抗命以突顯和杜絕針對女性、性少數群體、少數族群和殘障者的歧視;以及迫使我們的政府改革世界各地不公正的貿易、勞動、環境和能源制度。我們應該挑戰並拒絕遵從性別主義者;種族主義者;恐懼同性戀、跨性別、順性別人士和歧視殘障的文化與社會規範。我們應該抵制道德有虧的產品,並積極支持堅持高尚原則的廠商;捐助致力於社會正義和民主事業的組織;記錄並舉報我們看到的惡行,即使法律可能禁止我們這麼做;必要時參與罷工;儘可能利用我們的地位、資源和才能救濟苦難和促進正義──無論是官員利用手上的權力,名人利用自己的名氣,還是普通人利用自身的技能和天賦。

名人推薦

何明修 (台大社會學教授)、李雪莉(《報導者》總編輯) 、周奕成(創業人/創作人)、陳信聰(公視有話好說主持人)、黃哲斌(新聞工作者)、劉維人 (《暴政》、《反民主》、《憤怒與希望:網路時代的社會運動》譯者)、鐘聖雄(記者)—聯手推薦

名家好評:

「戴瑪為某些情況下的非文明抗命辯護,其論述文筆優美、深思熟慮、理性克制。她認為抵抗不義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其論點令人難以抗拒。僅支持文明抗命的讀者會發現,這本書提出了值得重視的異議。」

──麥可.華爾澤(Michael Walzer),高等研究院社會科學榮譽教授(Professor Emeritus of Social Science, 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

「戴瑪這本精采的新書指出,我們有對抗不義的政治義務,而這可能經常導致我們有違抗法律的責任。有關我們為什麼應該遵守法律的標準論據,例如公平和連帶關係(associative ties),實際上也是支持我們在某些情況下違抗法律──包括藉由非文明抗命反抗壓迫──的有力論據。戴瑪的著作見解深刻、扣人心弦、分析敏銳,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同時呼籲大家付諸行動抵抗不義。」

──金佰利.布朗利(Kimberley Brownlee),華威大學哲學教授(Professor of Philosophy, University of Warwick)

「戴瑪重新思考了有原則地不服從不義的法律、慣例和規範在概念和道德上的基礎。她根本地擴展了我們對政治異議的範圍和要求的認識。這本書就抵抗不義這件事提出了一種深入、縝密和及時的理論。」

──湯米.雪比(Tommie Shelby),《黑暗貧民區:不義、異議與改革》(Dark Ghettos: Injustice, Dissent, and Reform)作者

「我們從小到大,都被教導要順從團體的準則,也因為遵守這些規定,我們獲得團體的肯定與歸屬感。但是萬一這些規則本身就是有問題,導致不義的後果,我們是否也成為了助長邪惡勢力的共犯?在許多情況下,守法帶來的後果是人道災難與獨裁暴政,因為我們拒絕伸手援助,或是抱持著順民心態,以為乖乖地服從權威就可以帶來自身的安全。這一本書打破了這種迷思,要求我們正視那些扭曲人性、違背正義、但是卻合法的真實情況,從而思考抵抗作為一種更高尚的公民義務。」

──何明修,台大社會系教授

「我早已不是激進者。若有嚴重的不義,我會起身抵抗。但我不以為抵抗是任何人的義務。讀了書稿之後,我發現我接受作者的哲學論證。對於美麗的哲學論證,我無法迴避推薦的義務。就抵抗的義務來說,現時起身抵抗的香港青年演示了抵抗乃符合人類良知的召喚,證明了這項義務是存在的。我被說服了。」

──周奕成,創業人/創作者

「如今是一個必須認真重新檢視『和理非』原則的時代。當社會不平等加劇、政經權力逐漸集中、監控科技增強了國家控制力,堅守和平理性的文明對抗手段便已難以糾正不義。在道德上,我們不能為了逃避有形的抗爭暴力、暫時性的經濟財產損害、或者特定的違法行為,去放任那些影響力更大的系統性暴力以及制度性不義去傷害社會或個人。本書點出了近年來相關爭議中常見的思想盲點。如果必須激烈抵抗才能降低系統性不義,抵抗就是必要的。如果暴政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

──劉維人,《暴政》、《反民主》、《憤怒與希望:網路時代的社會運動》譯者

「抗爭只要使用暴力都不行嗎?不管鎮壓者使用多少粗暴手段,爭取公義的一方,就永遠只能選擇『和平』、『理性』、『非暴力』的聖人之道?如果你到現在還有這種想法,那你可能從來沒看懂百年來的抗爭史。如果你到現在還對香港反送中運動抱持懷疑態度,不明白為何『和理非』不願與『勇武』割席,那你千萬不能錯過本書。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而革命,從來都是暴力的。」

──鐘聖雄,記者

作者

康迪絲.戴瑪(Candice Delmas)

美國東北大學(Northeastern University)哲學與政治科學助理教授,政治、哲學與經濟學課程副主任。2016至2017年於紐約大學法學院擔任研究員。近年來在「不服從」議題的討論上相當活躍。

譯者簡介

許瑞宋

香港科技大學會計系畢業,曾任路透中文新聞部編譯、培訓編輯和責任編輯。2011年獲第一屆林語堂文學翻譯獎。譯有《基本收入》、《挑戰資本主義:大衛.哈維精選文集》和《大數據的傲慢與偏見》等數十本書。(http://victranslates.blogspot.tw/)

目錄

謝詞

引言:政治義務

第一章:有原則的抗命

第二章:為非文明抗命辯護

第三章:正義與民主

第四章:公平

第五章:撒瑪利亞主義

第六章:政治連繫與尊嚴

第七章:履行政治義務

結論

附錄:川普時代的抵抗義務

序/導讀

引言:政治義務

自由乘車運動

跨州巴士抵達南卡州石山(Rock Hill)巴士站之後,針對乘客的襲擊隨即展開。車上有十三名乘客七個黑人和六個白人。他們數天前(一九六一年五月四日)從首都華盛頓出發,搭乘巴士前往紐奧良。他們來到石山並無特別原因:巴士只是離開公路幾分鐘,讓乘客下車伸展手腳和上洗手間。

但在石山的灰狗巴士站,二十名男性白人當中有些是三K黨成員正在等這群乘客。這十三名乘客並非無名氏。他們是「自由乘客」(Freedom Riders),接受黑人民權組織「種族平等大會」(Congress of Racial Equality)的任命,前往美國南部違抗當地法律。十四年前,種族平等大會就已組織了它名為「和解之旅」(Journey of Reconciliation)的首次自由乘車行動,事因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四六年摩根訴維吉尼亞州(Irene Morgan v. Commonwealth of Virginia)一案中裁定跨州商業旅行禁止種族隔離措施,但南方各州漠視最高法院的判決,繼續執行已有數十年歷史的種族隔離法律,使黑人在公路上仍無法享有平等的權利。

這意味著「種族融合巴士」可能被禁止在公路上行駛,而巴士站可能禁止黑人進入候車室。那十三名自由乘客到達石山時,等待他們的是想要執行種族隔離法律的一群暴民。年輕的三K黨徒威爾森(Elwin Wilson)是那群暴民的一員,他猛烈毆打黑人路易斯(John Lewis);一如其他自由乘客,路易斯受過嚴格的訓練,決心堅持非暴力原則。許多年後,威爾森公開否定自己當年的行為,並向路易斯道歉,當時路易斯已成為資深美國眾議員和極受敬重的民權運動元老。但那是很多年後的事。在一九六一年,美國反黑人暴力猖獗,以致馬丁.路德.金恩拒絕支持自由乘車運動(一九五五至一九五六年,金恩因為領導蒙哥馬利巴士抵制運動而全美矚目)。金恩警告,自由乘客將「無法去到阿拉巴馬州」。

雖然金恩的悲觀預期大有道理,自由乘客和他們的兩輛巴士一輛灰狗、一輛旅途(Trailways)還是去到了阿拉巴馬州。那輛灰狗巴士一離開該州東北部小城市安尼斯頓(Anniston),就被一群三K黨徒丟石頭,輪胎也被割破了。這群三K黨徒迫使司機停車之後,向巴士投擲燃燒彈。巴士起火之後,他們關上車門阻止車上的人逃生。因為至今未明的原因,這群暴徒最後撤退,氣喘吁吁的自由乘客逃離巴士,但在路邊遭受襲擊。在城裡,另一群三K黨徒登上旅途巴士,將自由乘客毆打至近乎不省人事。

浴血但無畏的自由乘客繼續旅程,前往阿拉巴馬州伯明翰(Birmingham),而當地一大群人拿著棒球棒、鐵管和自行車鏈等著他們。警察局長康納(Bull Connor)及其人員參與了這次襲擊。之前參與和解之旅的白人佩克(Jim Peck)慘遭毒打,光是頭部的傷口就必須縫五十三針。他被送到一家醫院,但醫院拒絕提供治療。在被轉送另一家醫院途中,他差點死掉。

知道這些暴力事件之後,美國司法部長羅伯.甘迺迪派出國民警衛隊,護送自由乘客安全抵達阿拉巴馬州首府蒙哥馬利。但在那裡,巴士司機拒絕延續旅程。那些自由乘客因為決心前往紐奧良參加預定的集會,決定改搭飛機。但他們的第一班飛機因為炸彈威脅而取消。與此同時,因為察覺到運動的勢頭,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SNCC)組織了一隊新的自由乘客,從田納西州那什維爾(Nashville)前往伯明翰。他們一抵達伯明翰,就被警察局長康納下令逮捕,以「保護拘留」的名義送入監獄。

五月二十日,所有自由乘客前往蒙哥馬利,遇到又一群暴徒。記者也在現場等待,暴徒對自由乘客的襲擊在全美電視上播出,公眾為之震驚。自由乘客繼續前進,到了密西西比州首府傑克遜市,當地警方以破壞公共安寧、違反不久前通過的法律為由,逮捕了近一百名抗爭者。在抗爭者拒絕繳付每人兩百美元的罰款之後,一名法官判他們入獄九十天,而他們在獄裡遭毆打,食物也不夠。那年夏天結束時,超過三百名抗爭者被關進了州立監獄。

雖然自由乘客不曾去到他們預定的目的地紐奧良,他們這場運動吸引了全美以至國際的關注。司法部長甘迺迪請求州際商務委員會(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執行最高法院的裁決。該委員會順從要求,於一九六一年十一月一日實際上禁止跨州旅行的種族隔離措施。藉由和平、非暴力、公開的抗命(不服從地方法律),自由乘客的努力有助說服政府和至少部分公眾,使他們相信種族歧視制度是野蠻和不義的。他們證明了改革制度和執行聯邦法律是必要的。他們和志同道合的行動者激勵了許多人參與民權運動。

一如在此之前標誌性的午餐櫃檯占座行動,自由乘車運動有賴人民從事公民抗命的勇氣。藐視法律者拿自己的性命和自由冒險。他們面對警察和平民的恐怖攻擊也堅持非暴力原則。他們面對懷有惡意的法庭仍抱持和平的決心。但太勇敢可能是危險的。自由乘客的例子也暗示,公民抗命和其他形式的有原則違法行為是超乎義務的(supererogatory),是英雄而非普通人的行為,因此超出了道德要求。我們有誰願意直接面對武裝的三K黨徒,更何況是在受到他們攻擊時拒絕自衛?曾有一名記者苦思這些問題,他因此問一名白人自由乘客:「為什麼你覺得參與自由乘車運動是你的責任?」那名年輕人答道:「我不認為這只是我的責任。我認為這是每一個美國人的責任。我只是認為有些人比其他人更清楚意識到自己的責任。」

但是,真的有這種責任嗎?哲學家基本上並未探討這種責任。關心公民權利與義務的哲學家普遍認為有一種道德義務是「因為法律是法律,所以要遵守」,雖然他們傾向懷疑能否為這種義務提出令人滿意的解釋,因此往往在他們替這種義務辯護時加上一連串的限制條件。批評守法義務的人主要是哲學無政府主義者(philosophical anarchists)並未討論可能約束公民的其他義務。連公民抗命的支持者也普遍認為違法很可能是不對的;他們僅思考何時可以違法,並不考慮人是否有違法的義務。最後,女性主義哲學家雖然廣泛地研究反抗壓迫的責任,但並未系統性地研究有原則的抗命。

在這本書中,我將論證人類確實有抵抗不義的道德義務這種義務包括藉由有原則的抗命抵抗不義,而抗命除了文明的方式,有時甚至可以是不文明的。我將證明抵抗不義是我們的政治義務。傳統上,理論家認為政治義務是服從的問題:我們的責任是遵守法律,尤其是在法律被假定為近乎公正和正當的民主國家。只有在不公正令人無法忍受,或不服從局限於非常狹窄的範圍,或兩者皆是的情況下,違法才是可接受的。但我將證明事實恰恰相反:在現實世界裡多數情況下,包括在民主、近乎公正和正當的國家,有原則地違法無論是以文明或非文明的方式不但是可接受的,對身處那些情況的人來說,可能還是道德上必要的。因此,這本書的目的包括:一、超越公民抗命,思考有原則抗命的非文明形式;二、利用替公民抗命辯護的理由,證明非文明抗命是正當的;三、利用支持服從義務的理由,替不服從的義務辯護;四、擴展政治義務的概念,納入這些義務。

抵抗的義務

面對不義,行動主義者早就認識到,抵抗不義(包括藉由抗命行為)並非可有可無。

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認為反抗不正當的政府是一種道德義務。他一八四八年寫了〈反抗公民政府〉(Resistance to Civil Government)一文,該文在他逝世之後以〈論公民抗命的義務〉(On the Duty of Civil Disobedience)為標題出版,也就是如今眾所周知的〈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一文(雖然人們普遍認為梭羅創造了「公民抗命」一詞,但他其實並未使用該詞)。這篇文章敦促美國公民撤回對美國政府的支持,理由是這個政府支持奴隸制、對墨西哥開戰,以及殘暴對付美國原住民。梭羅呼籲同胞憑良心拒付麻省人頭稅,以此作為不合作的一種實際手段。

受梭羅啟發,印度的甘地也認為拒絕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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