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本民法關鍵實務
 
作者: 荷米斯 
書城編號: 19384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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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讀享數位
出版日期: 2021/04
頁數: 288
ISBN: 9789574642434

商品簡介
這是一本考前必備的實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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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的答題即戰力將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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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收錄
大法官釋字
最高法院判例
最高法院判決
民事庭會議決議
具參考價值之重要判決

國考科目眾多,懂得善用工具才能發揮最大效率,本書就民法各編章中所涉及之考點依序為考生們蒐集了相關重要實務見解並說明其意旨。

此外,當有與實務見解持不同意見之學者看法時,亦同時整理其中,讓各位考生能迅速掌握目前實務見解與學者看法,以豐富答題內容。

作者

荷米斯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民商法組
曾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訴訟輔導員
現為執業律師

所謂正義不應只是居高臨下的同情,我們該相信什麼,要靠自己去找,致力成為頑固的夢想家,才能支撐起高壓的法律工作。

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 1

Chapter1 總則編
section 1 法例-簽名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416號判決
section 2 人
一、 自然人 1-3
㈠ 胎兒
1. 胎兒之訂約權利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045號判決
2. 胎兒之人格權保護
3. 胎兒之身分、繼承權保護
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2759號判例
㈡ 死亡宣告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司法院73年11月14日(73)
廳民一字第852號函
㈢ 撤銷死亡宣告
㈣ 人格權
1. 行為人侵害人格權之行為,應具有不法性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
2. 名譽權受損與否之判斷基準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號判決
3. 肖像權保護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08號判決(具參考價值裁判或足資討論裁判)
4. 居住安寧權保障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決
5. 隱私權認定
釋字第603號解釋、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08號判決(具參考價值裁判或足資討論裁判)
6. 身分權保護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
7. 死者姓名權、肖像權受侵害之救濟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判決
8. 死者名譽權受侵害之救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號判決
㈣ 姓名權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48號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0號裁定
㈤ 住所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判決
二、 法人 1-15
㈠ 非法人團體相關問題
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865號判例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判決
㈡ 法人侵權責任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84號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判決
1. 本條所稱「加於他人之損害」,並不包括法人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判決
※ 重要問題 法人本身是否會構成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責任?
※ 重要問題 非法人團體有無民法第28 條規定適用?
2. 民法第28條規定與公司法第23條第2項42規定之競合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裁定
㈢ 社團總會決議相關問題
1. 無召集權人召集社團總會,所為決議效力為何?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14號判決
2. 未依法令或章程規定在一定期限前,對社員發出開會通知並載明
會議目的事項,所為決議效力為何?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裁定
3. 社團總會出席人數不足法令或章程規定時,所為決議效力為何?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93號判決
4. 不得擔任主席者擔任主席,有特別利害關係之社員參與表決或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或准許未提出委託書之人參與表決時,所為決議效力為何?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42號判決
5. 除前揭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寺廟信徒大會外,其他實務認為非法人團體會議決議得與社團總會決議同視者,有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及市地重劃會員大會
三、 物 1-23
㈠ 定著物
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㈠
㈡ 從物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1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18號判決
四、 法律行為 1-25
㈠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73號判決(具參考價值裁判)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32號判決
㈡ 法律行為違反強行規定
1. 試舉實務上勞資爭議事件常涉及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為例,關於「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屬強制規定,如有違反,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所為之約定無效釋字第726號解釋
2. 當事人間法律關係若屬「脫法行為」(指當事人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強行法規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而言),實務上有認為無請求權或無效者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421號原判例
㈢ 法律行為背於公序良俗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2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17號裁定
㈣ 意思表示
1. 默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54號判決
2. 沉默
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762號判例
㈤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316號判例
※ 重要問題 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實際隱藏借名登記法律行為之效力為何?
㈥ 錯誤意思表示
1. 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78號判決
2. 重大動機錯誤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960號判決
㈦ 被詐欺或被脅迫之意思表示
1. 詐欺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93號判決
2. 脅迫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810號判決
※重要問題 企業經營者廣告內容不實,是否屬民法第92條所稱詐欺行為?
3. 除斥期間
※重要問題 倘表意人超過民法第93條規定未即行使撤銷權,表意人得否請求相對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㈧ 條件與期限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6號判決
※重要問題 民法第100條所規定期待權之損害賠償,是否須俟條件成就始能發生?
※重要問題 民法第101條擬制條件成就之類推適用情形?
㈨ 代理
1. 代表行為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014號判例
2. 代理權授與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簡字第20號判決
3. 隱名代理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判決
4. 代理與使者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上字第14號判決
5.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0號判決
6. 代理權限制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515號判例
7. 表見代理
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20號判決
※重要問題 不法行為是否有表見代理之適用?
8. 無權代理之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305號判例
㈩ 無效與撤銷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判決
※重要問題 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中,出名人將借名財產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之效力為何?
消滅時效
1. 意義
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195號判例
2. 定期給付債權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04號判決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730號判例
3.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68號判決
4. 時效中斷
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1112號判例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813號判例
權利之行使
1. 禁止權利濫用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37號判例
2. 誠實信用原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判決

Chapter2 債編總論
section 1 債編緒論-債之關係重要基本原則
一、 債權相對性原則 2-1
㈠ 不動產買賣標的物已交付占有使用,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該履行請求權消滅時
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389號判例
※重要問題 若不動產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再出售予其他第三人(即發生二重買賣情形)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此時該第三人得否本於所有權人地位,訴請前買受人返還該不動產?
㈡ 不動產買賣標的物雖已完成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出賣人拒不交付占有使用時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604號判例、司法院民事廳84年度廳民一字第13341號函
※重要問題 若買受人將買賣標的物再出售予其他第三人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此時該第三人得否本於所權人地位,訴請出賣人返還該不動產?
二、 債權物權化 2-4
㈠ 分管契約(分管協議)
㈡ 買賣不破租賃
釋字第349號解釋
※重要問題 使用借貸之借貸人得否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以原借貸契約對抗新所有權人(受讓人)?
section 2 自然債務(不完全債務)
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195號判例
section 3 債之關係義務群
一、 主給付義務 2-9
※重要問題 民法第367條其中「受領標的物」是否屬買受人之主給付義務?若買受人受領遲延,出賣人得否據以解除契約?
二、 從給付義務 2-11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98號判決
三、 附隨義務 2-12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4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號判決
四、 真正義務與不真正義務 2-13
※重要問題 民法第507條第1項規定承攬契約法律關係中定作人之協力義務,屬真正或不真正義務?
section 4 債之發生-契約
一、 定型化契約 2-17

序/導讀

作者序

立法院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部分條文,總統於民國110年1月13日公布,訂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主要內容涉及「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將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齊一男女結(訂)婚年齡」(將原規定訂婚年齡為男性17歲、女性15歲,結婚年齡為男性18歲、女性16歲,分別修正為訂婚年齡一律為17歲,結婚年齡一律為18歲),並增修相關配套規定,使民眾原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契約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如撫卹金、遺屬年金、父母離婚後約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於新法施行後,其於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既有權益,明文保障持續享有至20歲;並就本次修正前已結婚、修正施行後仍未滿18歲者,明定其婚姻之要件及相關身分事宜不受本次修法影響。此外,立法院另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205條、第1030條之1,總統於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其中民法第205條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涉及「調降最高約定利率」【將現行週年利率20%調降至16%,且修正施行前之約定,於修正施行後始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參照同時公布之民法債編施行法§10-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權衡」(增列法院於個案審理中調整或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之認定要件及審酌因素)。當有新法律之修正,往往將成為國家考試上之熱門考點,乃扼要說明相關條文修正內容,提醒各位讀者注意,國家考試科目眾多,想必讀者常覺得時間不夠用,本書為讀者省去自行翻找相關實務見解、整理相關學說見解的時間,希望能成為讀者準備考試的一股助力。

文末筆者要感謝編輯CC容忍我拖稿,並感謝本書美編Cash和責任編輯宛蓉協助排版、修正稿件錯誤之處,老話一句:祝福正在閱讀本書的你(妳),金榜題名,早日上岸,努力必將收穫美好果實!

110年3月7日 荷米斯
於律師事務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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