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水資源之永續利用及考量原有各水權人權益,同時兼顧河川生態環境,水權引用水量之審核除自需求面考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水利法第17條)外,於供給面方面,亦須根據水文測驗結果,考量區域內水源之水量水源在一定時期內之通常保持之水量,是否足以供給申請人事業所必需者(水利法第21條),本計畫建置一「地面水可用水量計算資訊系統」,提供水權核辦人計算引水位置可用水量、查詢流量超越機率水量、統計分析上下游水權及保留水量之計算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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